第十四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市依法设立的科研机构,在建设运营、人才招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优化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根据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求,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支持科研类事业单位推进管理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多元投资主体合作共建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引领保障等途径,提升研发水平和产业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