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支持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和科研团队建设,推动本市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突破。

市人民政府可以与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出资设立有关区域创新发展基金,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与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出资设立基金。

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自行设立或者与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