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培育与提升第九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推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培育品质优良、特色突出、竞争力强的知名农产品品牌和农业品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