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培育与提升第十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强化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素资源保障,支持和引导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采用先进制造模式,应用新型生产要素,培育具有国际国内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的制造业品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