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品牌人才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序列,并按照有关规定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经营主体引进和培养品牌人才,实施品牌人才提升计划,鼓励经营主体与专业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合作开展品牌管理专业培训。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