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品牌人才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序列,并按照有关规定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经营主体引进和培养品牌人才,实施品牌人才提升计划,鼓励经营主体与专业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合作开展品牌管理专业培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