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分级分类管理,为品牌建设提供基础支撑。支持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经营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