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经营主体品牌建设需求,开展质量诊断、咨询培训、供需对接、品牌推介等活动,为经营主体品牌培育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