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培育与提升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青岛优品”区域品牌建设,提高区域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青岛优品”区域品牌的管理维护,建立完善使用、监测、保护、退出等机制。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经营主体等共建区域品牌。支持区域品牌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