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培育与提升第十二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推动提升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水平,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培育知名服务品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