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培育与提升第十一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提升建设工程标准化、工业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培育安全、优质的建筑业品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