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建筑垃圾中转场地、利用处置场所的设施布局、规模和用地面积,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