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城乡建设需要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时,应当通过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标高,为减少建筑垃圾排放、促进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