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因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措施需要排放建筑垃圾的,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