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县(市)处置补偿机制。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管理目标和总量控制目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年度工作方案,实现区域建筑垃圾年度产生总量和处置总量的平衡。确需跨区、县(市)处置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建筑垃圾应急保障场地。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