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和中转场地、利用处置场所的经营单位,改变已经核准的许可条件,导致其经营条件与规定许可条件不相符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核准部门吊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