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和中转场地、利用处置场所的经营单位,改变已经核准的许可条件,导致其经营条件与规定许可条件不相符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核准部门吊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