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技术检测监控设备,或者应当保存相关视频和记录但是未保存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经营单位未实时传输运行数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未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将设备运行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车(船)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