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需要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企业,可以在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发布所需建筑垃圾的类型、数量、利用方式和本单位基本信息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场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