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支持科研院校、生产企业研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公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录。

鼓励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