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利用和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建筑垃圾处置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先行利用:(一)工程渣土,分类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绿地覆土等;(二)工程泥浆,按照技术规范固化处理后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利用或者综合利用;(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