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筑垃圾处置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先行利用:

(一)工程渣土,分类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绿地覆土等;

(二)工程泥浆,按照技术规范固化处理后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利用或者综合利用;

(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