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采用堆填或者填埋方式处置建筑垃圾的,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业,达到设计标高后,及时封场复绿;

(二)根据设计在堆体内设置集水排水设施,并根据作业情况完善防洪排涝工程措施;

(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堆体和坝体的沉降、位移、含水量等指标监测和安全稳定性评估。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