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贮存和运输第二十七条有效建筑垃圾水路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装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确定的建筑垃圾;(二)货舱保持覆盖,不得沿途滴漏、遗撒;(三)运输至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确定的利用处置场所;(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