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筑垃圾水路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确定的建筑垃圾;

(二)货舱保持覆盖,不得沿途滴漏、遗撒;

(三)运输至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确定的利用处置场所;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