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处置装修垃圾的,应当委托取得处置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

鼓励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和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预约委托清运。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