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贮存和运输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设置装修垃圾集置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办公和经营场所,未设置装修垃圾集置点的,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范设置装修垃圾集置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的,应当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确实无法设置的,应当另外指定装修垃圾集置点。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