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贮存和运输第二十条有效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装修垃圾集置点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二)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三)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装修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信息;(四)劝阻、制止未按照规定投放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