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装修垃圾集置点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三)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装修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信息;

(四)劝阻、制止未按照规定投放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