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装修垃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商场、集贸市场、超市、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