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施工单位临时贮存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审批用地之外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贮存建筑垃圾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用地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临时贮存。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