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变化情况报送原备案部门。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