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下列措施规范建筑垃圾的排放:

(一)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运输单位、清运工期、利用处置去向等内容;

(二)按照相关规定在施工工地出口设置车辆冲洗和排水、沉淀设施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三)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施工单位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工艺以及表层耕植土分离利用等方式,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