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等,依法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中转场地、利用处置场所,并将相关信息在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上公开发布。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