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范围以及要求,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