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职工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为职工疗休养等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并按照规定筹措落实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人文化宫等职工服务设施建设,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工人文化宫等职工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