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教育、职工维权、困难职工帮扶等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上级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