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工会财产、经费和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

工会依法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工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