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五条有效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应当催缴;催缴无效的,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