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应当催缴;催缴无效的,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