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本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工会经费。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将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时足额拨缴。

用人单位按月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收。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