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八条有效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工会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