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