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不得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借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