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和军兵种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应当对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和军队特需药品组织评估,发现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被注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和军队特需药品,不得生产、供应、使用;已经生产的,由批准部门组织回收并监督销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