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保障机构、特需药品研制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供应、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