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本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用车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等开展信用评价,并将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不得收取费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用车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相应的惩戒或者激励措施。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失信记分情况,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
鼓励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业主单位登录信用记录系统,查询执业情况,选择合适的从业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