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执法,并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察、询问、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二)使用自动监测、遥感监测、分表计电、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