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