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教育行政、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