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政府、学校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指导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