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协同第三十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明实践所(站)、妇女儿童之家等,设立社区(村)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面向居民、村民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组织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