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协同第三十八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人员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