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通过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形式,定期组织家长交流家庭教育信息、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不得以学生成绩分析为主要内容的家长会代替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