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通过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形式,定期组织家长交流家庭教育信息、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不得以学生成绩分析为主要内容的家长会代替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