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二十六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把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可以设立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岗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